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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件】商法总论课件.ppt

上传人:翩仙妙玉 2012/10/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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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件】商法总论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商法学》体系构成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三编公司法
第四编证券法
第五编票据法
第六编保险法
第七编破产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三章商事行为
第四章商事登记与公告
第五章商业名称
第六章营业
第七章商事代理
第八章商事账簿
第一章商法概述
前言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前言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范畴。
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商事涵义的理解
(一)一般意义上理解,包括两个角度:
,商品买卖或交换活动
,商人
(二)经济学意义上理解,非常狭窄,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之间环节
(三)法学意义上理解,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主要是强调“营利性”。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事的涵义(可以从一般字义、经济学和法律学上进行诠释)
商法学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1、“固有商”(流通领域:如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和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商事中介:如货物运输、行纪、居间和代理等)
3、“第三种商”(金融和生产领域:如银行、信托、承揽、加工、出版、印刷等)
4、“第四种商”(服务业:如广告宣传、旅馆、饭店、戏院、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
(二)商事的范围(种类)
(三)世界各国及地方对商事范围的立法例
1、概括主义: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2、列举主义:详细列举(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规则》列明了16类事项)
3、折衷主义:以日本商法最为典型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对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学者观点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德国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法国(另外,英美商法系在立法和司法的重点侧重于以商行为为对象)
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三)商法的分类所有调整商事关系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
的法律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
的成文法典上的“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