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yunde112 2015/6/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第十一条医学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 5 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 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自行处理。第十五条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葬改革区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 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 不留坟头。第十八条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