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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doc

上传人:sxlw2015 2018/6/1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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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1、分批装运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不作规定,按国外合同法,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为好。
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未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S ARE PERMITTED/NOT PERMITTED
PARTIAL SHIPMENTS ARE PROHIBITTED
案例: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 500箱,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货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 000箱,2月份装出4 000箱,3月份装出8 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疑义。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分析:我方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L/C的装运条款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并没有规定按月等量装运。因为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文件,因此,我方应该按照L/C的规定装运。
0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15日、10月17日,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装船日期及相同的目的港。问卖方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分析:卖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因为《UCP6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大豆,并且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不同的转船日期,但是货物是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
,出口瓷器10 000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月份至4月份,每月装运5 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 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 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船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