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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6/18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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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
摘要 2
一、“钓鱼执法”在中国和外国的现状 2
(一)“钓鱼”执法在国内和国外的适用现状 2
(二)“钓鱼”执法的含义和来源 3
二、“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违法性详析 4
(一)“钓鱼”执法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 4
(二)钓鱼执法的合法性研究 4
(三)“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探讨 6
三、实现依法行使行政权的良性循环基本对策 9
(一)依法行政,观念要转变 10
(二)规范执法,手段要合理 10
(三)依法行政,程序走在前 11
(四)依法行政,监督是保障 11
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合法与违法—行政权利该如何行使
摘要:中国的“钓鱼”执法在外国则称为诱惑侦查,一个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一个是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一直是模棱两可的,有人说其违法,有人亦说其合法。其实“钓鱼”未必一概违法,是否合法则要看其钓的是什么“鱼”和怎么“钓”的鱼。一般认为凡符合以下条件,其就具有合法性:一目的正当性,二是手段合理,三是手段必要。解决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正成为我国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钓鱼”执法, 诱惑侦查, 依法行政, 程序正义
Abstract: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enforcement trap, but different in nature, some people say its illegal, it was also said that it’s legitimate. In fact, law enforcement trap aren’t all wrong, the legality will depend on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n objective justification, and second, reasonable means, third means necessary. Trap address the legality of the executive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e an urgent requirement.
Keywords: entrapment; encour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Procedural Justice
一、“钓鱼执法”在中国和外国的现状
(一)“钓鱼”执法在国内和国外的适用现状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执法事件参考文献:
邹荣:《“暗乘”取证的合法性研究——以上海“钓鱼”执法为例》,《东方法学》2009年第6期。
,因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而遭舆论质疑。连着两起后果严重,影响广泛的“钓鱼”事件(孙中界事件和张军事件)的曝光,使得司法机关对“钓鱼”执法做出了法律上的否定性的评判。而在广州,赖先生的非法营运被运政部门罚款3万元事件和深圳市社保局的暗访行为也被指“钓鱼”执法,使得18家定点医疗机构受到处罚李丽: 《广州市民坚称被钓鱼上诉,专家呼吁禁止圈套执法》, 《中国青年报》2009年12月14日。
。即司法又对“钓鱼”行为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肯定性的评价。这就可以看出在中国行政机关的“钓鱼”行为存在两种性质———合法与非法。那么在其他国家是不是也存在这种情况呢?事实证明确是如此。在英美等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存在着能以警察圈套为理由进行无罪辩护的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和以被任意侦查允许的合法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在这里,我认为警察圈套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既违背了实体正义,又违背了程序正义,而“钓鱼”执法并不一定全然违法,所以我们不拿警察圈套和“钓鱼”执法做比较,而是拿与“钓鱼执法”比较接近诱惑侦查进行类比。钓鱼执法与诱惑侦查在性质上
虽然一个是行政违法,一个是犯罪,但总体上只有违法程度轻重不同而已,因此我们可以拿国外的诱惑侦查来做借鉴。从国外的诱惑侦查可以看出其也有合法与违法之争,在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诱惑侦查在犯罪侦查活动是被时常运用着的。诱惑侦查只要未超过法律的限度,所取得的证据通常能够被法院所认可。如贩毒、伪造货币和买卖伪币、非法武器交易等,由于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所以一般是允许的。
(二)“钓鱼”执法的含义和来源
“钓鱼”执法,英美叫诱惑侦查(entrapment)张兆成: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法商研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