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一直是刑法界争论的热点。我国 1997 年新的刑法典在学习、借鉴和参考了国外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立法概念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比较科学的立法概念,即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且规定其非罪性质。虽然新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解释比1979年的刑法要科学得多、合理得多、全面得多,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问题、必要限度界限、无限防卫问题等,依然是刑法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
正当防卫的概述
(一)正当防卫概念
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首先要真正了解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防止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其他人的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不是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是必要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度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予减免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基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得到了立法层面的完善,受保护对象的权力范围和受保护权益的内容也在扩大,这对学界研究正当防卫提供了最为准确的依据,并且树立了“无过错即绝对正当”的原则,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种类的划分
(1)根据防卫是否具备条件,防卫权分为相当的防卫和无限的防卫权。所谓的防卫权是行使防卫的公民,防范的力量和非法侵权的强度必须相当。这是相当的,显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制,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要没有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造成重大损失就是等同的。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行使防卫权时,可以对非法侵权造成任何损害。这种无限的防卫权指的是无限的防卫和防卫后果的局限性。原因的限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略,谋杀,强奸,抢劫,绑架和对人身安全等严重威胁的暴力犯罪行为。
(2)以防卫权为标准,将防卫分为实物防卫,财产防卫,防卫其他等三种合法权益。个人权利是个性和身份的权利。身份权包括配偶的权利,父母的权利,相对的权利,监护权,侵犯这些权利不能行使防卫权,防卫权只存在于个人的权利,具体而言,以下种类的个性权利可以运动防卫:第一是物质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工作权;二是享有人身自由权的自由权;第三是隐私权和贞洁权的个性权利的尊严。当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要求提出抗辩权,但同时认为只有非法侵犯合法财产所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才能主张防卫权,所以观点者认为不违反任何财产的不法行为可以行使防卫权。
(三)正当防卫的本质和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自然法说
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源于人类的自卫本能。在国家成立之前,任何人都享有防卫侵害的权利,这是自然权的一部分。在依社会契约结成国家之后,个人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自我防卫的保护权移交到了国家。但当个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急迫攻击时,既然无法求得国家的保护,便只有恢复其自然权利,行使自然的正当防卫权。
紧急状态说
该说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同,正当防卫之所以成为正当化事由,乃是因为其权利处于紧急状态,被害态势迫在眉睫,没有充裕的时间求得官方的帮助,当事者唯有采取自救的方法对待之,而官方对其也只有采取听之任之的容忍、默认的态度。所以,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