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驰名商标代理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乙方:北京知源信息咨询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A座805室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请求认定第1429915号“将军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代理合同,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因甲方未发现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管理案件,现同意在甲方已经提起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第32类“将军岭”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该案件的补充材料提交及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事宜。
第三条原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服务合同中的相关费用转到该案中,且数额不发生变化,具有支付方式为:
(1)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补充材料上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3)如甲方商标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商评委下发工商系统内部网络通知(甲方可向省、市工商局核实)或者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乙方先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于接到后续款项后提供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费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如甲方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本项费用无需支付。
(4)乙方指定帐号:
第四条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生效(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有变更或者补充,双方通过签字并盖章的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乙方:20**年11月12日20**年11月12日
篇二:驰名商标,诉讼代理合同。
驰名商标诉讼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人):乙方(受委托人):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委托人(下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受委托人(下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办理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事宜。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