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条专题阶段串讲讲义
理论法学
陈景辉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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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串讲班讲义(2011)
陈景辉
法理学部分
一、基本说明(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
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二、知识要点与重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性质)上的必然联系。
: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的特征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所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只具备个人意义行动
、不针对思想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
: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备普遍拘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备普遍拘束力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
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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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2. 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 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注意领会]
,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 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拥有最强的强制力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当事人
:裁判机关
三、法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准确程度高、效率低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准确程度低、效率高,法律的指引主要是
规范性指引
:
①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
:
①针对本人
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的行动)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
律为人造物。
四、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