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犯罪概念
除了在法律和法学中经常运用外,其他许多学科也运用犯罪这个概念,而犯罪学是真正研究犯罪本身的科学,无论是从一般意义上还是从学科对象的意义上,犯罪学都应当对犯罪概念进行探讨。
一. 犯罪概念概述
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刑法学被认为是研究犯罪的唯一学科。
在犯罪学产生以后,人们认识到,刑法学并不是研究犯罪本身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法规范的,而犯罪学才是研究犯罪本身的。
由于法律和法学中犯罪概念的精确性,所以犯罪的法律概念能够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最好的参照基点。
——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犯罪学上的犯罪要回答的是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来研究,以期找到预防控制这类行为的有效途径问题。实际上它所解决的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问题。这一问题的中心是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
具体的分析,这些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将其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无可争议的。这里应该注意的事,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而不是全部的犯罪,这是因为刑法中的犯罪还包括一些“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所谓“待非犯罪化”是指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非犯罪化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正当行为,但仍被犯罪化而具有刑事违法行的行为。这类行为既然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当然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这类行为的形成原因、表现方式和预防对策。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这是指那些因缺乏可罚资格或者条件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4-16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定犯罪之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罚的行为等等。这些犯罪也应该被社会所关注并应该逐渐减少甚至是消灭,其符合犯罪学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目的。
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这里主要包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处罚的行为以及我国新刑法第13条“但书”所指的行为等。对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学的关注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对其进行控制则有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4、其他社会病态行为
主要是指自杀、吸毒、卖淫等以自己为被害人的行为。将这类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学者之间心照不宣。如法国社会学家杜尔海姆关于自杀行为的研究,对后世犯罪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的社会异常理论也对这些行为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这些行为之所以要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容易从此而滋生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因而必须探求其形成的原因,寻找预防此类行为发生的对策。
从以上对应该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的行为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中不是偶然发生的,具有普遍性,可以探寻其规律,从而寻找原因,制定对策,这使得这些行为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可能性。
2,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无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上述第四类社会病态行为,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会因此而滋生其他不良的社会现象,容易滋生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必要。
据此,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应该表达如下:
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必须予以社会监控或者矫治的社会普遍性行为。据此,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应该表达如下:
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必须予以社会监控或者矫治的社会普遍性行为。
第二节犯罪现象存在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