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概念
(一)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对其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企业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利润。纳税所得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依据不同、目的不同,计算结果往往存在差异,在交纳所得税时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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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的结果往往存在差异,不一定相同。 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差别在于收入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从而产生两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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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计入收入与费用的项目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某期发生,但不会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益处理。
2)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益处理,不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征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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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核算时确认为损失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税法不予认定,不允许扣减。一是口径范围不同;二是标准不同。
4)会计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不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允许作抵减处理。
具体内容如下:
⑴贿赂等非法支出;
⑵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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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或标准的部分;
⑷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⑸超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标准支付工资薪金支出;
⑹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⑺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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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⑼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⑽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⑾纳税人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⑿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
⒀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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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
⒂纳税人第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
⒃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
⒄纳税人发生的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足够有效凭证或资料以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
⒅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收入净额的5‰;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3‰]的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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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入与费用的项目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额。特点是:这种差额在某期发生,但在以后各期可以转回。
1)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指使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未来应增加应税所得的差异。
,并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税法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征税处理,如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
,而在会计核算时应于以后会计期间确认处理,如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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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指使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未来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差异。
,而会计核算时应于以后会计期间加以确认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税法规定应于以后期间作扣减处理,如产品质量保修费用。
时间性差异随时间的递延可逐渐消除,故在会计核算时要在其逐渐转回的各个会计期间进行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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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指企业会计核算中所确认的折旧或摊销与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