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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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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8/6/24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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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建立城乡规划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和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相关机构及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信用认定)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二)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五)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资质证书证明的资质条件,经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中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认定)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虚报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人员的;
(二)规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或因其他编制质量问题导致经召开多次评审会仍不能通过评审的;
(三)在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规划文本和图纸内容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的;
2、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确定的规划编制或规划修改条件的;
3、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明显不匹配的;
4、图文、图表关键内容不一致的;
5、文字、数据严重错误的;
6、现状地形地貌、土地权属、建设情况、规划许可等基础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
7、地质灾害情况出现严重错误的;
8、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显不合理的。
第六条(建筑(市政)设计中的不良信用认定)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在建筑(市政)设计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未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造成违法建筑的;
(四)同期向建设单位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五)提供给建设单位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六)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道路纵坡、转弯半径、道路等级等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分图与总图不对应的;标注的图纸比例尺寸与真实尺寸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