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抓细节、重实际,提升自己
——浅谈《监督法》的贯彻落实
友谊高中张永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几年来的学习与实践的认识,我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对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对如何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监督法,也有一些粗浅的体会。
要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制约大小官员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形成高效廉洁的政府,为方便群众,提供良好的环境,树立党的良好形象,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群众面前,得到群众的爱戴和赞赏,这既是宪法原则的要求,也是现实的要求。这就要求人大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抓细节重实际,做到“五要”“四强化”将《监督法》真正落到实处。
所谓“五要”, 就是强调人大在陆行职责的过程中应注重的五个细节。
(一)、要切实提升人大监督的意识,增强人大监督的使命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应当充分认识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其次,人大自身要增强监督意识。各级人大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 明确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国家体制,是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同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察、调查、纠正、处理的强制行为。这种监督具有人民性,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之所需。第三,人大有位要有为。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宪法所规定的, 它与
“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全权的、核心的地位。因此,人大的地位是法律所规定了的,人民群众之所以对人大存有橡皮图章的戏说,是因为与我们自身的作为不够有着密切关系。要实现位与为的对等,人大就必须在“为”上下功夫, 增强作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使命感。
(二)、要注重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要确立“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思想,选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监督的重点。既要关照老百姓的平常事,又要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抓住国民经济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普法决议的实施,基础教育的发展和管理,城乡人民就业领域的拓展,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行,环境污染的治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维护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三是要严格施行监督处置。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置,是提高监督水平的关键一环。要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凡考试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作出不得提请任任命的处置决定;定期考察选举和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对滥用职权者作出限期改正、免职、撤职的处置决定;定期查阅司法、行政处罚案卷,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置决定;对由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宪违法和违反本级以上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的行为予以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适用法律不当,事实认定不准的司法、行政执法案件,责成有关机关处置或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