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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论文: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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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论文: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6/27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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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论文: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留守儿童论文: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伴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解决留守儿童存在面临的诸多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针对性的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分析留守儿童权益的损害,提出法律保护的建议,从而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关键词留守儿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权益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化的大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使得大批的孩子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家乡外出务工,而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或父、母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豍父母的外出务工,给留守儿童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制约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此笔者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探讨这一问题。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含义
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权益必须高于***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到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
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伴随《儿童权利公约》的生效,保护儿童权利的“最大利益原则”也成为一个国际法律的概念与范畴。当今世界,“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之一。豎
我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和签约国之一,但是受到传统“父母本位”的思想影响,在具体相关法律中未能明确的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是应用了合法权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在法律中关于对子女保护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很多是抽象、笼统、模糊的大框架,原则性、高度概括式的法条表述和宽泛粗疏的结构并没有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当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独特的价值更能够彰显。
二、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损害的现实分析
(一)监护不足,心理问题突出
大量农民工的外出打工,导致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对农村儿童缺乏有效的监护。取而代之父母双亲监护的,往往是单亲监护、祖辈监护、同辈监护、亲友监护,甚至是自我监护。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明确父母的双系抚育在确保了***的分工与合作的同时,让子女学****到生存本领,从而接受社会性断乳,成为准社会人。但是现实中对留守儿童抚育弱化,监护不足,往往很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
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缺乏沟通,也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发展不利,亲情的失守,往往让他们精神恍惚、心理失衡。留守儿童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情感爱抚,对亲情的渴望无法满足,极易在心理与现实之间形成落差。而监护往往忽视他们的感情变化,因此留守儿童生活中容易表现为情感冷漠,内心封闭,不相信他1人,对自己缺乏信心,产生恐惧,甚至出现行为孤僻等性格上的缺陷和心理上的障碍。
(二)教育缺乏,学业出现荒废
父母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出现家庭教育失调和弱化。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留守儿童却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帮助及情感上的关怀、呵护,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