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或“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
普遍性管辖权:又称世界性原则,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根据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添附: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维护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不受欢迎的人:”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常以“不受欢迎的人”为由,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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