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不予立案
稽查队(承办机构)登记立案
稽查队(行政机关)立案审批
稽查队(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移送有关部门
稽查队(承办机构)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重大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告知听证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有陈述申辩意见
无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记录陈述申辩意见
法制审核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稽查队(承办机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队(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二、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立卷归档)
三、行政强制措施类流程图
稽查队(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稽查队(行政机关)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稽查队(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稽查队(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稽查队(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