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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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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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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郑州房地产网》( 日期: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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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管理项目的衔接工作,现将《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管理项目的衔接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本着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要慎用辞退权,保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一方不得提出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管理事宜:
(一)物业管理项目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
(二)同一物业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
第九条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内,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3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服务标准重新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前应征得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其中一方不同意续约的,应于合同终止日2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在物业管理项目区域内公告10日,同时抄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管理中,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落实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按规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