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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6/2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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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概念解释:
多法域国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特法律制度的国家
外国法院判决:指非本法域的享有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民商事诉讼程序中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司法判决。
有的时候只用承认不用执行,有的需要承认并且执行。
有不同的结论:其中有司法契约说、视同法律说、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和互惠说等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原判决国家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如果“按照被请求一方有关管辖权的规则,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对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所依赖的诉讼程序的特定方面,如对败诉当事人是否适当地行使了辩论权的问题进行审查。
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
由一国法院或者审判权的其他机关按照其内国法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至于具体应由哪国法律来识别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确定的判决,大多数学者主张用外国法院所属国的立法来识别。
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地判决相冲突,或不予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做的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这一条件强调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应该适用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法内国的公共秩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1自动承认方式:对于一定种类的外国法院判决,只要符合内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无须经过认可程序即可获得承认。如法国对于有关身份和能力的外国判决,就采取这种方式。
2执行令方式:被请求国法院对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国法律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的,即发给执行令,并按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有的国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有的实行形式审查。
3重新审理方式:被请求国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要求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以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被请求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由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审查,被申请
执行人提出异议则进行审理。被请求国法院如果认为判决与本国法律并不冲突,则作出一个与外国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并按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式。
4登记执行方式:被请求国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后,只要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被请求过法规定的条件,就予以登记,并像执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执行经过登记的外国法院判决。英国法院对英联邦国家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判决就采用这种登记方式。
我国承认和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
我国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与30多个国家签订
我国的国内立法
如我国的国内立法,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