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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样本.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6/2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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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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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间借款合同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等详细约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承诺:
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贷款人承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实要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如按季付息的不得超过当季合同约定付息时间的5个工作日);
抵押物毁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抵押人第二住所发生变化,致使抵押房内人员第二住所无保障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抵押
第九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日照市号楼单元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地产(权证字号: 字第号;地证字号: 字第号)抵押给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