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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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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doc

上传人:2623466021 2018/6/29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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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纠纷,不管是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相对贫穷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都会矛盾重重,纠纷不断,并且呈现出区域性特征和阶段性特点。如果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社会正常运转就很难实现,特别是一些带普遍性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就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宁。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历史传统,被成功地实践了数千年,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是民间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急需研究解决的课题。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对民事诉讼的依赖和诉讼意识的变化使我国实际上进入了“诉讼时代”,只要存在一点点行为上的失态和言语上的失范,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对簿公堂,打起不必要的官司,这样不仅在经济上、精力上、时间上都会背负起很大的负担,造成了次生矛盾的产生,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价值取向也是相背的。因此,在诉讼外探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努力方向,而人民调解以其合意性与便捷性,在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比如在我们荆州,在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共同优势的同时,党委政府积极探索第三方调解机制,就是过去由
单一政府、部门出面解决,改为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调解,目前在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七个方面建立了专业调解委员会,由专家、律师、媒体人参与,使一大批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不仅维护了当事双方的利益,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如何最快地解决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必要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如何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协调,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基本概况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况
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2、人民调解的特点。一是具有解决纠纷的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成本低、解决纠纷的彻底性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工作以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3、人民调解的弊端。尽管相关人民调解的规章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和处理办法作了规定,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一方不自觉履行等到问题,使得人民调解协议即人民调解工作的缺点表现在:如果协议有效,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话就要进行诉讼确认并要求履行。这样一来,等于有效的调解协议无异于一张废纸。因为在诉讼确认程序里作出的是原调解协议为有效协议及不履行方应当履行的判决,请求确认方以此判决为根据,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麻烦又拖延纠纷的实际解决时间,还不如就原纠纷直接诉讼而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如一方不履行,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相比而言就少去了人民调解所需用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在现实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大部分调解协议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格式极不规范、在形式上不符合调解协议书的要求、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即人民调解员,制约着人民调解的健康有序发展,使的好一部分调解协议为无效协议。
同时,我国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新问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缺乏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行业矛盾,与政法部门沟通衔接不够。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4、人民调解的程序。
纠纷的受理。纠纷受理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