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顾问律师对法律顾问客户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应尽职调查方可确认,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件应合法合规,避免承担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和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⑴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⑷起草、审查、修改合同;
⑸起草、审查、修改规章制度;
⑹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⑺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⑻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⑼尽职调查;
⑽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⑾担任独立董事;
⑿参与公司治理;
⒀法律风险控制平台设计
⒁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第十条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第二章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签约
⑴团队客户的第一次签约,由律师所名誉主任或部长与客户首先接触,一般情况下,律师所已经对该客户有所了解,如果已经遴选了具体负责的律师,应带具体负责该客户的律师与客户直接见面,以利于双方考察。
⑵对律师所和律师的介绍,不应过于商业化。比如律师所的规模和排位的介绍、业绩的介绍以及律师特长的介绍等,都应该实事求是。当然,对于律师所和律师的亮点,要用客户容易接受的方式向客户推介。
⑶尽可能多地向客户提供文字资料,比如律师所简介、律师所业绩汇集、典型案例法律文书、律师所刊物等等。
⑷对于律师所能够胜任担当法律顾问的理由一定要表述清楚,突出团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优势,说明除了和客户接触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