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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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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7/1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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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的符合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生产场所地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章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现场核查组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由不少于2
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小作坊所在地的日常监管人员)。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