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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通知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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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通知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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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通知应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名称】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漳政综〔2010〕110号
【颁布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8-1
【失效时间】2015-8-1
【正文】
漳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0〕11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加大市场资金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条件。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将市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需要。
第六条市辖区成立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各市场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经营者守则,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七条市场的基础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四周墙体立面及天花板干净、洁白。
(二)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也可加栅栏盖板),沟道平整,无堵塞回流现象,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