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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破产欺诈的行为
在新型产业迅速发展和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激烈竞争中,大量的新型企业的迅速涌现、也有大量的企业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经济的法则中被大批淘汰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它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象征。破产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这种不断地吐故纳新,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那么建立一个规范的企业破产制度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一切经济主体、经济行为都必须在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法则面前选择自己的命运。破产欺诈行为已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严重障碍。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不断的融入进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在完善法律法规,依此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必有破产,破产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的必要前提。“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竞争的法则,在企业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中,因种种原因,难免出现经营危机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通过破产淘汰机制,可以起到调整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少数的公司、企业不在自身的经营与发展上努力进取,而是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借此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还有少数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不坚决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的实施将步入误区。为此,新破产法草案中设置了较现行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为此,本文就破产欺诈及其防治等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望对中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注解破产欺诈---指破产人或其它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惩治破产欺诈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中均有规定,并作为打击破产犯罪的重点。破产人本身、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人都有可能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与破产管理活动有关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欺诈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对破产欺诈行为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从立法、司法、法律观念等方面强调预防,制裁与预防相结合,使企业破产步入正轨。
关键词:破产  破产欺诈   防范措施蓄意破产
 
一、破产欺诈罪的立法沿革
公元前66年,罗马裁判官阿奎乌斯( Gallus)创造了“诈欺”(dolo)一词和欺诈诉(action de dolo mala),通过欺诈诉,保护受害者,使其可以撤销法律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欺诈诉是带有刑事性的,并将其作为“私犯”和一种。古罗马时候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债务不能清偿的处理办法:债权人将债务人押到法庭,申请执行,若不能得到清偿,且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有权将其扣押于家中60天,并“三次”在集市上“高声宣布长官裁定的金额”,若无人资助还债,债权人可以将破财人出卖国外为奴,或处死分尸。直到帕泰里法令的颁布,才从对债务人人身的执行转向对债务人全部物的执行。这种“对物执行”后来发展为“财产委付制度”,但是破产有罪的做法依然存在。
到了欧洲中世纪,在财产执行方式上曾一度盛行私力救济为特征的扣押程序和保全程序,然由于对债务人人身权益不利,很快就为公力救济所取代。1538年法国颁了破产法令,重点规定了诈欺破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罪名,以及对债务人处以刑罚等内容。近代1570年英国伊丽莎白十三世通过了英国早期最重要的《成文破产法》,该法直接针对破产欺诈行为而制定。依其规定,凡犯有破产行为的债务人,概被认定为破产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权人尚有债权未能实现,清算组织则可以将其监禁起来。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许多国家逐渐在立法上建立了保护诚实破产者的破产成文法,如英国在1705年和1711年颁布的《安娜成文法》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