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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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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湖北省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开展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地方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和地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条监督抽检管理应当坚持“风险优先、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动态调整、优宽劣严”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含各县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
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分析研究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坚持“风险优先、评价科学”的原则,制定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年度总体安排及季度计划,组织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省级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对象为获得其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抽抽检计划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获得其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抽查计划应报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食品监督抽查技术工作委员会,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省级食品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市州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范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遴选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全省食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市州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抽样单位名单中选择相关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的遴选办法和遴选结果向社会公开。
抽样单位遴选办法和抽样人员的资格确认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遴选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市州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承检机构名单中选择相关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的遴选办法和遴选结果向社会公开。承检机构的遴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检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风险因素分析及企业动态管控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分析研究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合理制订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区域食品工业发展态势、城乡居民食品消费构成、社会舆论关注热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能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全管理水平、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风险因素分析结果确定湖北省食品高、中、低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并以《食品风险分类表》、《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形式发布。
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食品风险分类表》和《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食品安全标准的变化等情况,及时组织评议、调整
出口食品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监控项目,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优宽劣严、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企业特点,设定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企业实施动态定级管理,评定过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诚信度;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企业自检自控能力;
(四)企业原辅料管理情况;
(五)企业生产规模
(六)对企业定期和日常监管情况;
(七)其他需考虑的因素。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局主管部门公布的食品分类、企业的定级所制订的辖区内企业抽样覆盖率应满足下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