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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与政府信息公开.doc

上传人:redkcbx064 2015/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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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与政府信息公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政预算与政府信息公开
摘要:财政预算本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民主社会所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被世界上众多国家视为衡量民主的重要标准之一,并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政府有切实、及时地公开公众所需要的财政信息。然而,中国的财政预算透明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以财政预算为视角,审视目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优点与不足,并对此提出改良意见。
关键词:财政预算;政府信息公开;对策选择
一、引言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主权应当属于人民。①因此,“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②社会契约论主要有两个要点:一是承认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二是承认政府为代表国民全体行使主权的机关。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行使未经国民赋予的职权。③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只是人民的委托人,人民乃受托人,人民才真正行使权利。那么,当公民要示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时,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呢?
二、我国财政预算与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问题
人民主权原则,对政府的监督权和议论自由权构成了我国公民获得政府信息权的宪法基础。④人民主权是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最根本的根据,我国《宪法》第2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据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理论,为了保证政府能够更好地执行民意,为人民服务,保障公民与社会利益,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的生效,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已经接近于完善,但是,由于受中华几千年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目前,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政预算的整体透明度还很低,差距非常明显。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推动成员国财政透明度的工作,曾发表了《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和《财政透明度问卷》,为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制定了一个财政透明度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要求。通过与之最低标准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财政预算体系的基本状况。⑤笔者试图通过我国财政预算公开的透明度的分析以揭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政府对预算信息的垄断
我国《预算法》对财政预算行为是否保密并未作出规定。198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总则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预算法》正式实施两年后,即1997年由财政部和保密局等中央政府部门规定: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省级以上)月、季执行情况属机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和省会城市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未公布的年度预算、决算收支款项属机密。可见,我国对预算行为采取和执行的是
“预算保密原则”。⑥预算保密性规定给政府信息垄断提供了温床。
在中国,80%以上的社会信息资料集中在政府机构手中,而这些机构的信息则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反垄断法》是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所形成的垄断行为所作的限制和调整,但对政府的预算信息垄断却无能为力。
(二)预算科目体系不尽科学合理
按IMF要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