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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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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影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值税改革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影响
在2010年政府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在2011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实践证明,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效果显著。具体体现在着眼于降低企业税负,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着眼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启动个人所得税改革;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运用税收政策努力扩大就业;着眼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优化产业结构;着眼于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完善区域性税收政策;着眼于建设“两型”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税收引导力度;着眼于配合实施宏观调控、实施必要的增税措施等方面。2011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具有多环节并促进、多税种并用的特点,在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引导经济结构性调整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试点表明,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调整为宗旨的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下简称“增值税改革”)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将开启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新篇章。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重要的改革对结构性减税措施的影响更是毋庸置疑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商品与劳务领域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并存,对货物与劳务征税分割的税制模式下,在整个商品和劳务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服务业领域尤为特出。主要表现在:(1)制造业重复征税。由于服务业尚未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生产和流通的纳税人因外购劳务所支付的税款得不到彻底抵扣,依然存在重复征税。尤其是与货物生产和流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是导致制造业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2)服务业重复征税。由到在服务业实行的是按全额征税的的营业税制度,重复征税的问题无法避免,免然在少数物流企业等局部领域也采用了少许的差额征税的变通措施,但服务业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有根本改观。
我国目前正得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必然是这一转型期的重要内容,现行营业税制度已明显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将交通运输及与之相关的物流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等服务业按全额征税改按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利于突破既有税制的瓶颈,避免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的分工协作发展和生产企业的外包服务。最大限度的解决了制造业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并且增值税采用的是抵扣机制,故较之传统的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税种,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税基广、税收收入稳定的同时,从机制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随着增值税的引进与不断改革完善,在增值税征收领域,重复征税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实现了税负的公平。

二、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的过渡等安排,确保增值税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逐步下滑
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说,实际上,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不增加这一基本目标,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