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            旅游者
[ 学习目标]
本章将深入研究旅游者的概念、旅游者产生的各种条件以及旅游者的消费特点等问题,从而为更好的发展旅游业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使旅游学不断得以完善。
任何关系活动都是由不同的要素所构成,构成旅游活动的基本要素是旅游的主体旅游者,旅游的客体--旅游资源,旅游的媒介—旅游业,主体、客体和媒介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紧密结合构成旅游的整体。
  旅游者的概念
旅游是人产生的行为,因此在研究旅游时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者这个群体了,在时至今日,对于“谁是旅游者”和“旅游这是谁”这样的问题并不统一,与上面讨论的旅游的定义不同的是,对于旅游者的定义,目前占统治地位的是政府机关给出的定义而不是学术界,是因为各国各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旅游统计时的实际需要。
在此先历史的回顾目前流行的各种定义,再讨论我们的定义。
  旅游者的先行定义
(一)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到他惯常环境以外的地方去旅行,停留时间均在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活动从访问地获得报酬的人,
(二)国际旅游者的定义
1、1937年,国际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定义“外国旅游者”:离开定居国到其他国家访问旅行超过24小时的人。列为四种人:
①     为了消遣、家庭事务及身体健康方面的目的而出国旅行的人;
②     为出席会议或作为公务代表而出国旅行的人:包括科学、管理、外交、宗教、体育等会议或公务
③     为工商业务原因而出国旅行的人;
④     在海上巡游过程中前来访问的人员,即使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亦视为旅游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者应分开作为一类,必要时可不管其常居何处。)。
同时,规定下列几种不属于国际旅游者:
①抵达某国谋求职业或长期居住的人,均不能列为旅游者;
②到国外学习、膳宿在校的学生;
③凡属边境地区居民及落户定居而又越过边界去工作的人;
④临时过境而不做法律意义上的停留的人,即使在境内时间超过24小时也不算旅游者。
2、1963年,联合国罗马召开的“国际旅游会议”提出对所有类型旅游者使用“游客”(visiter)
这一总体概念。1967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召集的专家小组采纳了此定义,并建议各国采用。1968年,正式确认。游客:除为获得有报酬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常住的国家去访问的任何人。
分类:
①“过夜旅游者”:到一个国家作短期访问至少逗留24小时的游客(消遣型、事务型)
②“短程游览者”(EXCURSIONIST)或“当日往返旅游者”(DAYVISITOR):到一个国家作短暂访问逗留不足24小时的游客(包括海上巡游旅行者)。
注:排除在法律意义上并未进入所在国的过境游客(如:没有离开机场中转区域的航空旅客)
特点:
①以来访者的停留时间划分——是否超过24小时
②以旅行目的区分,排除定居和谋求职业
③根据定居地,非所属国籍来区分,吻合旅游的“异地性”
3、我国对国际旅游者定义(P45)
    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不包括八种人:
①应邀来我国进行访问的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  ②各国驻华使馆人员; ③常住我者、商务机构人员等; ④乘国际班机直接过境的旅客、机组人员和在口岸逗留不过夜的铁路员工和飞翔船船员; ⑤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 ⑥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⑦在我国已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⑧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
(三)我国对国内旅游者的定义:
是指任何一个在他居住国内到惯常环境以外的地方旅行,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的获取报酬的人,不包括以下七种人:
①到各地巡视工作的部长以上官员; ②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 ③调遣的武装人员;④到外地学习的学生; ⑤到基层锻炼的干部; ⑥到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 ⑦五固定及驻地的无业游民。
  对旅游现行概念的分析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从现行的旅游者的定义可看出:
(一)没有涉及旅游者的本质特征,仅带有明显的统计操作性
现行的定义没有涉及旅游者的本质特征,只是表明了行为表现,没有解决或说明行为表现是为什么,换句话说,现行定义没有说明旅游者为什么要出去,只是告诉我们旅游者出去干什么,而只有解决了为什么要出去的问题,才不至于与旅游理论体系其他问题脱节。
因此,以上现行定义仅带有明显的统计操作性意义,不是旅游理论中的旅游。
(二)现行的旅游者定义中,有时将不是旅游者的人统计在列
有些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