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强制
当场劫取财物
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
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按照犯罪的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抢劫罪(第263条)*2000年l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抢劫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由于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使用抢劫方法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抵债款或者作为抵押本人之财物的,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方法不当,故一般不宜定罪。
、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2)时间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会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者限于动产,后者可以动产可以不动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准抢劫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不属于抢劫犯罪,但是由于具备了法定的某些事实,而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
一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认定准抢劫罪,应当把握三个构成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准抢劫罪的客观条件。(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准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二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实施抢夺行为;(2)必须携带凶器。(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