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任务,根据全国、全省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纪律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区扶贫领域工作中干部纪律、作风、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促使全区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检查工作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三)问题导向、督促整改。
第四条监督检查对象。全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开展扶贫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紧紧围绕“两明确、三到位、四不准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两明确”:明确“两不愁、三保障”是否落实到了每村每户;明确帮扶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是否真实履责、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到位”:检查精准识别是否到位,重点检查贫困对象错评、漏评和错退、漏退等问题;检查执行政策和措施是否到位,有没有实施一户一策、一人一法的扶贫措施;检查脱贫实效是否到位,是否有搞突击性的临时“大输血”、数字脱贫等问题。
“四不准”:不准挪用套取、挤占、截留、挥霍扶贫资金;不准优亲厚友、假公济私、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刁难群众、加重贫困户负担;不准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不准推诿扯皮、耽误工作。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第七条监督检查步骤。
(一)成立机构。成立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区目标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纪委副书记担任。同时成立区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级、镇级、村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调研督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二)拟定方案。监督执纪问责检查组起草检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检查。
(三)入户调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路线,明察暗访相结合,进村入户走访调查。
(四)汇报座谈。在实地查看扶贫资金账目、项目、查阅痕迹资料的基础上听取汇报,并开展座谈。
(五)反馈整改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组在形成检查结果时应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要求,报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要按时按质按量认真整改落实,并向检查组及时反馈情况。
(六)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检查组向区纪委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日常监督。
(一)各级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领导、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区委巡察办要加强巡察监督,在每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