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增值税计算
一、从举一个例子说起。
设1:农民S0,工厂S1,商店S2,消费者S3
设2:农民进价JJ0,销价XJ0,进项税额J0,销项税额X0,应交税金T0
工厂进价JJ1,销价XJ1,进项税额J1,销项税额X1,应交税金T1
商店进价JJ2,销价XJ2,进项税额J2,销项税额X2,应交税金T2
消费者进价JJ3,销价XJ3,进项税额J3,销项税额X3,应交税金T3
设3:增值税率统一为17%。收购农产品也按收购金额的17%计算进项税额。商店也按照销售金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
设4:JJ0=0,XJ0=100
JJ1=100,XJ1=200
JJ2=200,XJ2=300
JJ3=300
计算结果可以验证:
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由各环节增值者代为交纳
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实际负担
二、计算过程:
1、增值额:
流转中总增值额=XJ2-JJ0=300-0=300
S0的增值额=XJ0-JJ0=100-0=100
S1的增值额=XJ1-JJ1=200-100=100
S2的增值额=XJ2-JJ2=300-200=100
流转中总增值额=S0的增值额+S1的增值额+S2的增值额=300
2、各环节税税相扣:
S0的进项、销项:J0=0,X0=100*17%,应交税金T0=X0-J0=100*17%=17
S1的进项、销项:J1=100*17%,X1=200*17%,应交税金T1=X1-J1=*17%=17
S2的进项、销项:J2=200*17%,X2=300*17%,应交税金T2=X2-J2=*17%=17
S3的进项、销项:J3=300*17%,X0=0,应交税金T0=X0-J0= -300*17%= -51
3、验证:
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总额=T0+T1+T2=17+17+17=51=总增值额*17%
增值税由各环节增值者代为交纳
豁免S0增值税17后,国库实际收到增值税总额=T1+T2=17+17=34
国库应收到增值税51,实际收到34。差额17是在S0环节豁免的免税。
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实际负担
消费者S3打在成本中实际负担增值税=300*17%=51
其中为S0环节负担17,为S1环节负担17,为S2环节负担17。
三、商店环节对增值税的实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如果商店年销额可达180万元而且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这样的话他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店销售对象全部为消费者,那么商店的销项税额应该怎么处理?
1、商场既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又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
商场如果把货物批发给其他商场,开增值税发票。销项税率17%,跟进项抵扣。
商场如果把货物零售给消费者,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率6%,不跟进项抵扣。
为揭示增值税实际负担者是消费者,前面我假设为商场开增值税发票给消费者,便于看出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
2、两种发票下,增值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