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摘要】对罪犯应该改造,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必须做出的选择。但这并不是罪犯能够改造的逻辑前提,在我们人类认识的视域内,只能认为有些罪犯可以改造,有些罪犯不能改造,而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对待如何改造罪犯的问题上,核心的是处理好监禁改造和社会化的关系、行为改造与思想改造的关系以及刚性改造与柔性引导的关系,虽然这些关系之间存在着悖论或难以兼顾的“根结”,但是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一条运行规则: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大局,人类的行为有时并不一定以真理为基础,而服从于目的。
【关键词】罪犯改造;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对罪犯进行刑罚的执行,特别是监禁刑的执行,我国与前苏联称为“改造”,而西方国家对此有不同于我国的多种称呼,比如矫正、处遇、医疗、康复、更生、改善等等。相比较而言,“改造”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对此正如贾洛川教授所阐述的:“改造”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改”,使罪犯得到改正,恢复他作为一个正常人的人格,不再重新犯罪。另一方面是“造”,使罪犯得到培育,在他们身上造就新的思想、新的知识、新的技能、新的心理素质和新的能力等等,这些新的要素是罪犯身上原先所没有或极少有的,是由监狱通过改造实践过程所培育的,这是“造”的含义,它比“改”更进一步,不仅强调罪犯得到矫正,恢复正常人的人格,而且强调罪犯得到更新,提高本身的素质。“改”和“造”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过程。在“改”的过程中包含了“造”;而在“造”的过程中也达到“改”的目的[1]。也正因为此,我国并没有在西方“概念”的冲击下放弃“改造”的传统,且使“罪犯改造”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行刑制度。
当然,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中对罪犯需要进行改造,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主要讨论的都是对罪犯如何进行改造,这是现实的也是必须的。于是,罪犯应不应该改造以及对罪犯能不能改造的问题涉猎极少甚至成为不屑探讨的前提或基础问题。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不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而直接“热火朝天”地建构罪犯改造的制度是有失偏颇的,易于产生以偏概全的强意叠加。虽然对于当今社会而言“罪犯应否改造”和“罪犯能否改造”的结论的毋庸置疑性已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可以说是当今人类社会中不是问题的问题,但是,只有对它们“机理”的了解才能使“罪犯如何改造”问题的解决“有的放矢”。
一、罪犯应否改造
自从人类发明“罪犯”的标签以来,就附随了对这些被贴上“罪犯”标签的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以及人类对自然和自我认识的局限性,人们还是把生存作为社会活动的首要取向时,将罪犯作为果腹之物,虽然现在看来有些残忍之极,但是回溯到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当然此时也谈不上对罪犯的改造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以及人类智识的逐步开化,特别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人类对罪犯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不再将罪犯作为自己的盘中餐,而是处死或保留下来变为生产资料,当然为了契合原始复仇的首要习惯,往往会对没有被处死的罪犯适用各种各样残酷的身体惩罚。一般来说,动物都不会对自己的同类进行残害,而人类对自己的同类的残害几乎将智慧用到极致。在对罪犯的态度上,这个历史时期的惩罚充分地得以印证。同样,此时也谈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