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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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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合理有效营运资金,根据国家《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化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开展信贷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以服务中小及微型企业为宗旨。
第四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六条信贷人员要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公司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选择贷款对象。
第八条贷款对象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公司客户;农户、自然人统称个人客户。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交贷款人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贷款种类:主要经营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公司开业第一年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抵押贷款,其抵押品原则上以房地产为主。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目前公司经营的贷款,其贷款期限主要以半年内的短期贷款为主。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的操作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七条贷时审查。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以及按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的各种借款资料,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贷后检查。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检查的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上报公司审批的贷款,按照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部各部门按职能具体实施。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二十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超过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记信贷审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