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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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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doc

上传人:wyj15108451 2018/7/13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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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五章56条。条例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发挥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立足于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这次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属于废旧立新。原来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实施十年多,有不少规定滞后于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制定新条例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需要,是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需要。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条例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几个方面重要规定: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第二款)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行业纳入高危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委会的职能做了细化规定。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为使先行先试的改革于法有据,保证安全监管执法有据,条例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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