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同命”真该“同价”?().doc

格式:doc   页数:8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同命”真该“同价”?().doc

上传人:963212349 2012/1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同命”真该“同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同命”真该“同价”?(1)
关键词: 生命权/损害赔偿/平等
内容提要: 死亡损害赔偿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由于受害人个体情况的差异,赔偿的结果却千差万别,植根于“同命同价”思维的死亡损害赔偿定额化是对实质平等精神的背离,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法不应追随定额化的赔偿模式,而应尽可能地对死亡损害赔偿额进行精细的个别化计算。
2005 年12 月15 日凌晨6 时,在重庆市某街道上,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 名花季少女遭车祸丧生,3 个家庭沉浸在同样的悲痛中。不同的是,根据法院判决,遭遇该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得到了20 多万元的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农村,其父母获得的赔偿仅为5. 8 万余元。法院判决的最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9 条,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 年计算。然而,仅因户口上的城乡差异,就使同一车祸中受害人死亡损害赔偿额出现天壤之别,该判决结果及判决依据旋即在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同命不同价”的批评铺天盖地。
在2006 年3 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力在猛烈地抨击“同命不同价”现象之同时,还认为其暴露出司法解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反叛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宪法的精神,并建议立法机关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违宪审查。[1 ] 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对此作出回应,承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颁行后两年的司法实践中的确出了些问题,表示将对死亡赔偿问题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尽量使其合理化。[2 ]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的调查研究”以谋求死亡损害赔偿“合理化”的进程中,一批地方性法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却率先打破了“同命不同价”之坚冰并被部分传媒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例如,2006 年9 月8 日出台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赔偿额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2006年1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通过前述事实,不难发现对“同命不同价”的声讨缘起于死亡赔偿上的城乡差异亦即对农村户口的歧视,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这种差异和歧视显然极其不合适宜。而有关“同命同价”的探索和努力,都旨在消除死亡赔偿的城乡差异和户口歧视,学者们也因此强调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取消户籍制度并改革潜藏在户籍背后的劳动、人事、教育、财政、金融、福利、司法等制度。[3 ]
然而,死亡赔偿的城乡差异仅仅是我国近年来所遇到的一系列死亡赔偿案件的典型,若过度聚焦于此,不利于多角度、全方位地把握死亡损害赔偿的法理,无助于搭建叩问“同命同价”的理论平台。因此,本文通过对死亡损害赔偿本质的探析,并直接从该本质出发提出死亡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原理,在此基础上判定“同命”应否“同价”,而相对淡化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对讨论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