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
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