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项目部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收回、销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项目印章刻制与领用,由项目部所属中心提出OA申请,填写《印章刻制、领用审批表》(附件一)报公司审批,综合管理中心承办,项目部不得擅自刻制启用印章。拟启用的项目印章由所属中心主任(或中心印章管理人)至综合管理中心领取,综合管理中心应做好印章的领取登记和印模备案,填列《印章管理登记表》(附件二)留档,下发印章启用通知(附件三)。
3、项目部负责人是印章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所属中心负责项目部印章日常使用与管理的监管。项目部负责人领用印章时,中心应与项目负责人当面交接,做好印章的领用登记和印模备案,填列《中心印章管理登记表》(附件五)中心留档,并由领用人签订《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附件四)。
4、项目部印章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保管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
5、项目部印章应入柜保管,每次用印完毕,应随即锁好,防止被盗用。
6、项目负责人对用印资料审核无误后(需签署意见的,在签署意见后),方可加盖项目印章。印章使用应建立台帐,填写《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六)进行登记,对盖章留存资料进行归档保存。项目部所属中心应对项目部印章使用台帐进行不定期检查。
7、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所属中心应派人进行印章监督交接,并应与离任者签订《印章移交承诺书》(附件七),与继任者签订《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附件四)。
8、项目印章使用范围:
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工程款申请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等的印章盖用。
超范围用章,需经书面授权。
9、项目印章严禁在下述文件资料中盖用印章:
(1)不得在各类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经济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项目印章,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类文件的见证方栏内加盖项目印章。
(2)不得在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印章。
(3)不得在非我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加盖项目印章,如分包单位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加盖项目印章。
(4)严禁用于开具任何内容欠据和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严禁用于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
10、工程竣工项目部解散时,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印章移交回所属中心,所属中心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印章移交承诺书》(附件七)。半年后,所属中心应将本印章及与本印章相关的所有资料(《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印章移交承诺书》、《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表》及相关用印留档资料)移交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封存,期间有用印需求,凭用印申请单办理。
11、项目负责人应按公司规定授权使用印章,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超出印章使用范围内的盖印行为,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2、项目印章如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两小时内报告所属中心,同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中心。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在新闻媒体上予以登报遗失公告。
13、项目印章经公司审批后予以销毁。
14、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