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募集资金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
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