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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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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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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作者: 稿源: 每日甘肃网  2011-09-02 10:17
实现跨越式发展——甘肃省“十二·五”规划展望-兰州新区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发展方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第三条入驻新区的投资主体享受国家、省上和兰州新区颁布的投资优惠政策,如政策调整,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第四条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第五条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可选择享受以下扶持政策: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含150万元),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用于该项目绿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按程序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建设周期指从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开始施工至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周期。
企业选择享受本条规定的扶持政策后,不再享受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第六条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设,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和规费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于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全部拨付完毕。
第七条入驻新区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将税收新区留成部分按照下表比例逐级累进分段计算由新区财政列支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新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经新区管委会认定,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