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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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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11 年9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
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除
外。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
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证券投资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八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投资
发展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