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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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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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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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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同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县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使用及列支的财政预算内拨款资金。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归单位,包干使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八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的净结余资金,县财政将收回用于安排下一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或收归财政用于平衡总预算。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阶段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应根据项目进度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对阶段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单位,县财政局在下一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一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1月10日之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四章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县财政局将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三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科目
编码
科目名称(项目)
项目
编码
项目
类型
完成
情况
预算安排及使用情况
预算批复年份
预算批复数
实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