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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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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274030239 2016/4/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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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参照《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以下简称结余资金), 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年末没有支用的当年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历年结转财政资金, 包括单位实存资金账户的财政结余资金。第二章结余资金的分类第三条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以前年度结余是指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形成的累计结余。第四条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结余。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净结余包括: 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 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 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预算批准年度至下一年年底止未全部支出形成的结余。专项结余包括: 项目在预算批准年度部分实施或未实施且在下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结余;上年未实施或上年部分实施需要在当年继续实施的项目结余。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及财政部门指标清册相关数字核对一致。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第七条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专项结余用途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第八条对省级或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 可由市财政局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 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 调整和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第九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 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于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批复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