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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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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稿).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8/7/15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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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录
总则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概念]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取水地。
第四条[保护原则]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乡规划、公安、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河流、水库管理机构及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举报奖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水源地确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一条[水源保护区划定]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应当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
第十二条[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 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水源保护区调整程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划定。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分散式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及程序]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参照国家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确定。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保护区界标标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水源保护名录制度] 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十七条[地表水准保护区禁止规定]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设置排污口;
(三)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