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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务派遣制幼儿教师的管理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知


丰教人字[2012]12 号


丰南区教育局
关于下发《关于实行劳务派遣制幼儿教师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中心校、各幼儿园:
现将丰南区教育局《关于实行劳务派遣制幼儿教师的管理规定》下发
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丰南区教育局
2012 年 5 月 3 日






主题词:劳务派遣幼儿教师管理规定通知
丰南区教育局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印
(共印 2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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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教育局
关于实行劳务派遣制幼儿教师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数量适当、结构
优化、业务精良的幼教师资队伍,依据丰南区实际,结合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丰南区实行劳务派遣制的幼儿教师(以下简称幼
儿教师)。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新聘幼儿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热爱幼教事业;
;
30 周岁以下,具有幼师、职业幼师及师范类专科以上学历,
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每学年末区教育局根据各乡镇幼儿园编制余缺情况,核定补充
幼儿教师数额,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聘用工作。
第五条聘用幼儿教师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原则,采取理论考试和
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形式,实行择优聘用。
第六条幼儿教师实行劳务派遣制,乡镇为用人主体,被聘人员与劳务
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三年一聘。
第七条由于自然减员、辞职、解聘、辞退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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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乡镇及时组织补聘,并与区劳务派遣中心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聘期管理
第八条区教育局负责幼儿教师业务管理,承担对幼儿园园长、教师的
培养和培训工作,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
第九条幼儿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
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
第十条对幼儿教师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每学期末组织一次学期考核,由所在中心校、幼儿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幼儿园要制订具体的幼儿教师考核方案,考核内容涵盖
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每学期末将幼儿教师考核结果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每学年组织一次幼儿教师业务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幼儿教师
续聘的重要依据。对于因事、因病未能按时参加业务考试的,要进行补考;
对于无故不参加业务考试的,一律视为零分。各校要把幼儿教师业务考试
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幼儿教师档案,档案资料主要采集人员
的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明、工作履历、考核结果、荣誉奖励等信息,
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四章聘期待遇
第十四条幼儿教师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
按区有关政策为其缴纳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幼儿教师享受带薪休假和所在幼儿园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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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出勤与假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