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加强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投资活动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和和风险约束机
制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制定本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
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动。
第四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有价证券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券、
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不满足短期投资条件的投资,即不准备在一年或长
于一年的经营周周期之内转变为现金的投资。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独立兴办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力而行,不影响响公司主营业务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和逐级审批制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或处置对外投资时的决策权限,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和规章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
1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和个人无
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外投资时应成立专门的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
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员会决策的前前期
准备工作,对外投资项目由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董秘室负责配合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统筹、
协调、组织、实施和和管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财务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务管理,协同办办理出
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运作管理程序
第一节投资理念和和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公司在不影响响主业的前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实行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在有效控制制风险的前前提下,通过高质量项目源、高附加加值跟
踪管理及高回报退出机制制,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化。
第二节投资的立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