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一)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
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建设部门审核工程造价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2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名册和已参保人员名册
2、申报地点: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伤保险征缴窗口。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并传真《事故报告表》及患者身份证复印件。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或传真,并在7日内报送《事故报告表》(原表)。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长沙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四份、事故报告表一份;
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复印件;
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事故现场照片、伤者全身及受伤部位照片(相机照下后用打印机打印即可)共3张;
⑥本人自述一份、目击证人证言两份;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
(三)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由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申报。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工伤医疗相关资料;
④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一)应提供的资料
1、因工受伤:
①《长沙县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病历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2、因工死亡: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死亡证明;
③身份证复印件。
若有供养亲属,还应提供《供养抚恤金申请表》、供养亲属身份证明、供养关系证明。
联系电话:
工程审核(建设局窗口)--84872330
申报征缴(医保窗口)--84011779
工伤认定(人社局工伤认定办公室)--84079920
传真--84016854
事故备案(医保窗口)--84079927
传真--84024932
伤残鉴定(医保窗口)—84011751
待遇审核(医保窗口)--84079927
待遇结算(医保窗口)—84017638
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名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已参保人员名册
四、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五、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新开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申请表
七、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身份确认表
八、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报告表
九、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期延长申请表
十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十二、目击证人证言格式
十三、本人自述格式
长沙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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