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子公司系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投资开办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
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本公司依据对分、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
子公司自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对分公司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管
理。同时,负有对分、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分、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六条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制度》等适用于分、子公司的各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财务决策
等,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达到上述制度规定标准
的需经过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制定的其他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全资子公司也应当
遵照执行。
第二章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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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分、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
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
督,对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
表、董事签署。
第十条分、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
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
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本公
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
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
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
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分、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