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一: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政府责任】小水电属于清洁的可再生能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建立健全小水电退出、报废机制,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鼓励成立小水电行业协会,加强小水电行业自律,指导小水电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为小水电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
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并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建设小水电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规划】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应当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建设与管理结合、改造与升级优先等原则进行编制。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第九条【小水电开发】小水电建设应当取得开发使用权。
小水电开发使用权可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市场方式确定开发主体。取得开发使用权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小水电开发使用权不得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符合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运行等要求的,使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生态流量】小水电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合理生态要求,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及其生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受影响的河道其生态流量不得少于河道同期多年平均天然流量的10%。
新建小水电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小水电投资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应当增设保障合理生态流量的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绿色发展】小水电应通过改造升级、规范管理、优化调度等措施,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
鼓励和支持建立小水电协作机制,建设小水电站群集中控制系统,引导和推动流域梯级小水电实行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运行与维护,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第十二条【可研审批】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新建、重建、扩建小水电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其他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并且不改变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
第十三条【初设审批】新建、重建、扩建附属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50米以上的小水电,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水电的初步设计报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升级的小水电,改造后总装机容量不足2000千瓦的,其初步设计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造后总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上的,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限制】新建小水电存在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者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者不予通过审批。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已经批准建设的小水电,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需要改变建设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