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原理、概念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拓】将“法”界定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这种体系反映了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法的作用的实质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14法的规范作用: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①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②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③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约束或限制、强制履行):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PS: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惯法和判例法两种****惯法是由****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其原本是****惯,经必要的法定程序才成为了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其原本是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