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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会计核算授权办法.doc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18/7/20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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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
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
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
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会计事项和承担责任,授权人员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主任,负责对所辖单位的授权人员授权,授权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内容应包括:授权人员的级别界定,授权人员的业务权限,授权期限等。
综合业务系统内4级(含)以上授权柜员须通过省联社或市联社(办事处)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行使授权职责。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均指综合业务系统内柜员。
第九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柜员的权限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省结算中心设置9、8级授权柜员,负责柜员建立、制卡等业务授权。其中9级由省结算中心负责人担任。
县级联社结(清)算中心设置7、6、5授权柜员,负责柜员跨联社调动、柜员启用、柜员密码初始化等业务授权,其中7级管理柜员由县级联社结(清)中心负责人、或会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信用社设置4、3级授权柜员分别对信用社内柜员调动、业务处理事项进行授权,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1级授权柜员(同业务复核员),3级(含)以上授权管理柜员禁止操作业务,其中4级柜员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
营业机构应按安全合理的原则,根据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