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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师解读销售不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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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师解读销售不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违法行为.docx

上传人:jiaoyuan2014 2018/7/20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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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安全法律师解读销售不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明知从事该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违法主体】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者
【追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1、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其损失,并额外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不低于1000元。(参照《食品安全法》风险点2)
2、故意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下列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参照《刑法、食品刑事司法解释》风险点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