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对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管理纲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二级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二级公司的范围同集团《管理纲要》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原则
第四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五条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全员聘用、总量控制、竞争上岗、岗位聘任的原则。
第七条竟业限制的原则。
第八条契约关系的原则。
第九条岗位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匹配,用工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原则。
第十条集团不实行员工内部退养,即不实行聘用终身制的原则。
第三章劳动用工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二级公司必须执行集团统一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
工制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通过年度用工计划对各公司的劳动用工实行
总额管理,二级公司年度用工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二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岗定员,提报年度用工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用工计划应包括招聘计划、临时用工计划和裁员、待岗计划。
第十五条招聘计划应包括:缺编、扩岗需求及上岗条件、在岗更新需求及上岗条件、储备培训需求及上岗条件。
第十六条临时用工计划包括:临时用工的岗位及要求,临时用工的数量。
第十七条裁员、待岗计划应包括:裁员、待岗的原因,裁员、待岗的数量及对待岗人员的安排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劳动用工按法人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聘用和解聘的人员:集团公司本部员工;派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二级公司下属独立生产经营单元的负责人;二级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
第二十条二级公司聘用和解聘的人员:二级公司部门负责人、二级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二级公司下设独立法人机构聘用和解聘的人员:该机构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的全部员工。
第二十二条二级公司必须在经批准的用工计划内招聘员工;二级公司用工计划应包括二级公司下属机构所需的全部员工。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招聘员工,必须控制在经批准的年度用工计
划范围内,不得超计划用工。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必须经过公开条件、笔试、面试,择优试用的程序。试用必须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招聘计划内的试用和正式录用。
第二十六条招聘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的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试用合格者经批准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试用不合格者,解除试用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员工的解聘,由各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岗位异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公司岗位异动的情况包括:
(一)职位空缺、员工能力提升、业绩表现突出的升职。
(二)管理失误、能力不及、业绩不佳的降职。
(三)竞聘变岗。
(四)不胜任的转岗。
(五)工作需要的转岗。
第三十条岗位异动按聘用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岗位异动的员工应于规定日期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岗位异动的员工,其薪酬由异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六章待岗管理
第三十七条考评、竟聘落岗的人员实行待岗。
第三十八条集团各公司应组织待岗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岗位技能等培训,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提高技能,为其实现再次竟聘上岗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待岗人员的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待岗期限不超过半年,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够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离职管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必须书面提前3 O天通知公司。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解聘、裁员、开除员工的,必须书面30天提前通知员工。
第四十三条公司收到或发出离职通知后,人力资源部必须与欲离职人员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其提出离职的原因,告知要求其离职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员工离职必须经过审批,离职审批权限同聘用权限。
第四十五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或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
第四十七条集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人力资源部办理移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手续。
第八章竞业限制和从业限制
第四十八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和伤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集团严禁各